
第一條 為了減少境外毒品的危害,利用本省區位等優勢幫助周邊國家和地區推進境外罌粟替代種植(以下簡稱“替代種植”),規范管理替代種植項目,根據國家計委辦公廳《關于解決云南邊境貿易發展有關問題的復函》(計辦經貿[2000]287號文件)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替代種植是指在本省境外周邊國家和地區罌粟種植區域,利用農經作物及其他產業替代罌粟種植,以逐步削弱這些地區對毒品的依賴,減少毒品的危害。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境外替代種植項目的企業和個人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替代種植應當遵循政府倡導、企業參與、取得境外支持、平等有償、互惠互利的原則進行。開展替代種植項目的企業,應尊重鄰國的主權,遵守我國與鄰國簽訂的條約、協定及鄰國的法律、國際法有關規定和外事紀律。項目實施前應對相關人員進行外事政策及外事紀律的培訓。第四條 本省替代種植工作主管機關為云南省禁毒委員會。具體由云南省禁毒委員會境外罌粟替代種植項目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替管辦”)負責管理和指導實施。“省替管辦”由省禁毒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禁毒辦)、省發展計劃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計委)、省政府外事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外辦)、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以下簡稱省外貿廳)、省對周邊國家經濟貿易局(以下簡稱省周邊局)、昆明海關、云南省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等部門組成,主任由省禁毒委辦公室派任,省計委、省外貿廳、昆明海關各派任一位副主任。(一)負責與外國政府和有關組織協商涉及罌粟替代種植項目的相關事宜;(二)在與鄰國政府或地方組織取得一致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國內外市場及省內產業結構情況,制訂替代種植項目年度及中長期規劃;省替管辦”實行聯合辦公,定期召開例會,互通情況。對替代種植面積一千畝以上(含一千畝)的項目,通過不定期聯合辦公形式辦理審批手續;一千畝以下的項目,以部門會簽方式辦理審批手續。本省有關地州市依照本辦法設立替代種植項目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地州替管辦”),負責與境外相關組織協商和制訂本地區替代種植項目的年度及中長期規劃,負責對本地區申請開展替代種植企業的資質審查和項目審核上報,指導本地區開展和歸口管理替代種植工作。第六條 各地開展替代種植項目的企業,應于每年9月份以前將次年種植計劃及項下擬帶出和返銷國內的物資計劃上報“地州替管辦”,由“地州替管辦”初審匯總后上報“省替管辦”,“省替管辦”審核通過后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省替管辦”根據國家批準下達的出口物資和返銷國內產品的總量,指導替代種植企業確定替代種植作物的品種和耕種面積。 第七條 申請開展替代種植項目資格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進出口經營權、對外經濟合作經營權或者邊境小額貿易經營權;對替代種植開展得好的邊境地州和企業可適當放寬申請條件。第八條 申請開展替代種植項目資格時,應向“省替管辦”提出書面申請并報送以下材料:(一)進出口、對外經濟合作或者邊境小額貿易經營許可證復印件;(三)企業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核確認的企業上年度進出口實績和經營情況。“省替管辦”根據上述材料和各地開展替代種植的情況,每年核定一次全省有資格開展替代種植企業的名單。個人和未經“省替管辦”核準資格的企業到境外開展替代種植項目時,可委托有資格的企業代理項目并享受有關政策;各“地州替管辦”對項目及報送材料進行核實、初審后上報“省替管辦”備案。“省替管辦”每半年將項目情況匯總后,報國家有關部門備案。第九條“省替管辦”根據項目具體投資方式及投資額按以下程序辦理立項手續:(一)中方投資額超過100萬美元(或等值人民幣)的項目,由項目所在地“地州替管辦”上報“省替管辦”,“省替管辦”研究提出意見后送省計委,由省計委按現行境外投資審批程序上報國家計委審批(二)中方投資額在100萬美元(或等值人民幣)以下,以邊境經濟合作形式開展的替代種植項目,由“省替管辦”交由省周邊局辦理;以境外投資形式開展的替代種植項目,由“省替管辦”交省計委辦理。企業開展替代種植項目時,應向“地州替管辦”報送替代種植項目有關申請材料,報“省替管辦”備案的項目材料包括:(四)項目進出口物資清單和返銷國內的替代種植產品的計劃;第十條“省替管辦”根據各地上報的項目,按照國家批準下達的項下出口物資和返銷國內產品的總量,對上報項目項下出口物資清單和返銷國內的產品計劃進行審批并核發《境外替代種植進出口物資批準書》(以下稱《批準書》)。《批準書》批準的進口物資屬國家實行配額管理的,持《批準書》到省計委領取進口配額證明。《批準書》批準的出口物資屬國家實行配額管理的,持《批準書》到省外貿廳領取出口配額證明。《批準書》批準的進出口物資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海關憑“省替管辦”核發的《批準書》及相應配額證明辦理貨物進出口和免稅手續;稅務部門憑《批準書》和出口貨物報關單及有關單據辦理退稅手續。本辦法生效之前實施的替代種植項目,應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報“地州替管辦”初審后報“省替管辦”確認,才能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第十一條 為保護農業生產和人體健康,防止境外疫情及危險性有害生物隨替代種植產品傳入我國,凡替代種植帶出或返銷的貨物及運輸貨物的交通工具和在境外從事替代種植的中方人員,均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檢驗檢疫手續。第十二條 本省開展替代種植的企業和個人,憑“省替管辦”的批件和“地州替管辦”審核人員名單及出境人員身份證,到邊境地(州)、縣(市)級公安邊防部門統一申領《出入境通行證》,從指定的口岸出入境。前往境外開展替代種植的車輛,在出境口岸公安邊防檢查(工作)站辦理《機動車輛出入境查驗卡》后,從設有海關的口岸出入境;每年替代植物的種植期和收獲期,經公安邊防部門審核同意后,核發較長期限的《機動車輛出入境查驗卡》。第十三條 開展替代種植的企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由“省替管辦”取消其開展替代種植項目的資格;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